週日去支援了一個活動,當了攝影的志工,上傳了照片寫:義工合照, 被另外的朋友提醒說這年代”志工“的說法比較正確,而且這也一直是這活動稱呼volunteer的方式
我看了嚇了一跳,我知道有這兩個詞,以為意義互通卻不知道其實是有不同的。所以查了一些資料...
原來volunteer在台灣翻成義工/志工,其實年代和法律上是有差別的。
在yahoo知識家上同樣的問題也有不少人回答說: 『義工』,就是義務的,有時間就來幫忙,不需負什麼責任;但是『志工 』,是有承諾的,所以非來不可!」。
也有人說:義工聽起來有權力和義務分別,義務聽起來又給人一定要去的感覺,但事實上都是以意願為出發點,並不是被強迫的感覺,才會正名為「志工」。
也和宗教上的"志業“,還有這些在宗教裡服務的人有些關係,似乎是西方傳過來的概念。
同時看了貌似慈濟人網頁的定義(註二、註五),他們說法十分有趣,果然是要有符合自己組織目的,強調要自己掏錢: “志工與義工的分別是,義工是義務工作,在休假或工作休閒的空餘時間,去做不支薪的服務工作!志工則是將付出、服務人群當作志向,出錢又出力,有責任心、使命感,不計較時間、代價、體力的付出,能克服艱難,完成任務,並且做得滿心歡喜。” 我其實不太懂上面寫義工是"義務工作"的意思...
看了幾個不同的版本的資料,覺得有一篇講得比較有根據:差異是 2001 年 1 月 20 日公布《志願服務法》以後才稱為「志工」(註一),作為志工一詞出現的分水嶺。
Overall, 義工不需要有法律規範。志工通常受過訓練,有法律規範。
“「志願服務法」將「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並將「志工」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在志願服務法的依據下,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者的名稱「義工」也漸漸被「志工」逐步取代。 ”
我看到有人舉例:
義工不一定是志工。義警義交不算志工,義消算志工。因為只有義消符合志願服務法的定義。 義工和志工在法律上的責任也不一樣:
服務時如果造成他人的損害,義工必須自己負責,志工則依照運用單位指派服務範圍內,由運用單位先負責。 這在志願服務法第22條。而運用單位不是想招募志工就可以的,必須依法經過政府相關單位通過才行!(註三)
也有一些人用是否有登記時數來判斷算是志工(有登記)還是義工(沒登記)。 (註三)
不過在註一,志工不見得是無償,有時候會補貼。也有不少人持完全相反想法。
我自己念完一些文章是覺得還是不太懂志工和義工在投入工作上程度的差異,畢竟看起來並沒有一個很完整的多數人共識。
不過,確實這和我最近想要思考我個人對於這些volunteer活動時我內心最初的出發點,有點關係,覺得滿有趣的。
註一:http://npost.tw/archives/36683
註二:http://mytat3.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html
註三:https://www.ptt.cc/man/Volunteer/D9C0/D59/M.1174802572.A.8CC.html
註五:https://www.facebook.com/boss3200/photos/a.171429419536790.42107.171140122899053/1142350652444657/?type=3&theater